第431章 训练杀手
张扬打算让上官婉儿跟雨馨儿训练一批杀手,杀手对于一个在道上混的来说,那是必不可少的,一般大一点的黑道组织,多多少少有他的杀手集团,就算没有,也会跟一些国际杀手组织有着联系,必要时,就有可能动用杀手。
张扬要训练的就是职业杀手,杀手一般是指接受他人的请托而杀害特定对象,并获得物质性报酬(通常是金钱)的人。以此为业的专业级杀手称为“职业杀手”。
与刺客不同的是,刺客通常是指从事政治性暗杀的杀手,且不一定有雇主。在大多数具有司法体系的国家中,杀手都是绝对的犯罪工作,而聘雇杀手的委托人也触犯了“教唆杀人罪”。此外,这类型的杀人合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,也就是说如果委托人与杀手的任一方片面违约,另一方也不能循法律途径提告与求偿。广义地说,死刑执行者(俗称“刽子手”)也算是杀手的一种,但由于其行动背后受法律规范,故不构成犯罪。
杀手必须在不受人情义理影响的情况下进行杀人,因此对于委托人的动机等方面不可以有深入的了解,必须以“商业交易”的观点角度来进行。
古代有杀手这一种职业,尤其是在战乱或政变时期,杀手行业非常之发达。而政府也成立专门的刺客部门,例如明朝的东厂和锦衣卫。现代有不少官方部门或一些组织都被猜测为杀手组织,如特务部门,但严格上即使是实情仍然只可以算是刺客而非杀手。
现时通常杀手是一种秘密职业,而且杀手不会向人透露自己的杀手身份。杀手通常以平常人身份混在社会群体中,而且只要他们没有行凶作案的行为,一般难以察觉。雇用杀手一般从地下渠道,多数杀手与黑社会有密切的关系,因此追查杀手的案件,通常从黑社会入手。
华夏民国,执行杀害犯罪的杀手,会触犯《中华民国刑法》第两百七十一条“杀人罪”,刑期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最高可判决死刑。而根据第四章第二十九条,雇请杀手的委托人则会被视为“教唆犯”,也会以杀人罪论处。
在香港,无论雇用杀手或是当杀手都会被控谋杀罪,除非犯案者未成年(18岁以下),会被判处终身监禁。
杀手要杀害的对象是由委托人指定。不过有时候杀手也会和委托人讨论要杀害的对象,并不是任何的请求都会被接受。若是进行杀害的风险很大,但没有相同价值之报酬的情况下,委托案件可能不会被接受。
若对象是知名的政治、财经人物,或是大企业的经营者,可能必须支付相当高额的费用、订金来聘请杀手。
由于是专业的杀手,因此与没有谋杀和武器使用经验的委托人相比,杀手被发现的机率很低,而成功率则相对的高。委托人和杀手在交易完成后已经成为完全的共犯,没有回头或退出的办法。
委托人有时会指定杀害的方式,若没有指定则由杀手自行选择判断。杀手必须在不被他人察觉的情况下将对象杀害,不可以使用会让委托人和杀手被人怀疑的方式。杀手一旦被警察逮捕,和委托人之间的联系关系也会曝光。因此杀手必须选择一次就能杀害成功的方法。要是杀害失败,可能会引起警察的注意,而对象本身也会提高警觉,第二次再杀害的困难度也大幅提高。
杀害方式是经过谨慎计划的,并没有特别容易成功的方式。不过一般为人所知的方式,是利用狙击手从隐蔽处射击将对象杀害。也有利用毒物的方式,不过杀手必须对药理有所了解,并策划以巧妙的方式让被害对象服下或以其他方式接触毒物。
为了避免警察的调查,许多杀手都会将被害对象的死因布置成意外或自杀。而若是警察认为被害人死因不明,则可能会对遗体进行解剖,确认真正的死因,就有可能循线索查到作案方式甚至杀手本身。
现在的科学搜查方式已经十分进步,在许多案件中会使用心理侧写的方式推测犯人的特征与个性等,有一定的准确度。
将被害者死因布置成生病死亡也是风险较低的做法,由于病死者的死因是由医生判定,不经过解剖就会直接进行火葬。这样一来,犯罪行为曝光的机会就大幅降低。此外也有将杀人以医疗过失掩饰的情况。
根据澳洲犯罪学研究所(australianinstituteofcriminology)的研究资料显示,在1998-2002年间共有162起聘请杀手进行谋杀的案件(包含实际发生和意图未遂的案件),而聘请杀手最主要的理由“为了终结一段亲密关系”。是指,以谋取酬劳进行对某个目标或者某个群体(如家庭,小团体)的致命袭击。这一类的行动可能是直接突袭入目标所在的场所,直接进行致命袭击。目标一般会是比较特殊的人物。
特点,一是目的只是为了收取一定报酬,导致不一定以行侠仗义为行为准则。二是依附于特定的集团,或者一些隐秘的组织。三是有组织,有专有渠道,按照一定规则进行谋杀活动。四是伪装的身份一般都很普通。五是心计很高,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接受任务。六是三合会杀手一般只接受五千万以上的订单。